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学位学科信息>>学位授权要求>>正文
陕西科技大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2023-11-09 15:58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申请学位人员的资格审查

第一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

第二条 掌握本专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第三条 按照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个人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及必修环节,修满学分,并提交专业实践报告。

第四条 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在论文送审前(4月30日前或10月31日前),成果类型应满足下述(1)-(6)中条件之一,对于学制为二年制的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应满足下述(1)-(7)中条件之一。

(1) 在最新版北大核心期刊(不含增刊)(若为新旧两版北大核心期刊衔接过渡期,则按照论文录用时间予以界定),或国外专业学术期刊上见刊的与课题相关的学术论文,或被SCD、SCIE、EI(不含会议EI收录)、SSCI、A&HCI、CSSCI、一级学报刊源录用的学术论文1篇;

(2) 在一级学会认定的且被EI、CPCI收录的国际会议上发表与课题相关的会议论文1篇,国际会议目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之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正式备案;

(3) 在“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主题赛事、“互联网+”、“挑战杯”、“陕西省研究生创新成果展”省部级以上竞赛中获奖,其中国家级特等、一等奖全体人员,国家级二等奖排名前5,国家级三等奖排名前4,省级特等、一等奖排名前3,省级二等奖排名前2,省级三等奖排名第1;

(4) 授权国际发明专利或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

(5) 参与制定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法律条款,或撰写研究报告、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并获得县区级以上党政部门(含县区及以上事业单位)采纳或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批示(排名前3);或参加专业实践过程中完成的研究项目或阶段任务(排名前三)为实践单位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效益证明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6) 研究生取得与本专业学位类别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证书具体要求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确定之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正式备案;

(7) 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不含增刊)发表1篇与课题相关的学术论文。

以上提交的成果如属于SCD、SCIE、EI、SSCI、A&HCI、CSSCI、一级学报刊源录用,要求在网上可以查到数字对象唯一标识符(Digital Object Unique Identifier,简称DOI号),或提交杂志社录用通知书、承诺书(研究生及指导教师签字)和录用论文全文。处于正式录用待发表状态的论文,应由研究生本人在一年内将正式见刊的论文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核,并由学院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否则将视为学术不端行为,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所授学位,并停止指导教师下一年度招生资格。

以上研究生获得成果的认定及其与学位论文的相关性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界定,各类科研成果的署名第一单位应为陕西科技大学。发表的学术论文或会议论文要求申请人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或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授权专利要求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申请人为第二发明人,或者申请人为第一发明人、导师为第二发明人。

各学院可根据专业学位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学位点不低于学校学位申请条件的成果要求,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学位申请者学术成果在满足本规定之外,还应满足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的具体要求。

第三章 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第五条 学位论文应是在双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的研究成果。

第六条 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必须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

第七条 学位论文正式开题后,用于学位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8个月。对于两年制专业学位的学生, 学位论文正式开题后,用于学位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2个月。

第八条 凡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选题,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宗教观,符合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政策法规要求,经所在学院及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党委统战部备案后,方可进行选题,未经备案的不得进行选题。

第九条 学位论文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可采用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文学艺术作品等形式。

第十条 学位论文应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有科学性、严谨性,学位论文字数一般应达3-5万,文字精练通顺、概念清晰、论点明确、数据可靠、结构合理、层次分明。

第十一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不同的专业特点或专业领域要求制订适合本学科本行业的学位论文形式与具体要求。

第四章 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及评审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答辩前三个月需提交学位论文,送导师审阅通过后,方可提出答辩申请,领取相关答辩材料。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评审及结果认定具体按照《陕西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办法》执行。

第五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四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由指导教师提名,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研究生院备案。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由5-7人组成,成员应由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硕导担任,成员中原则上应有1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参加,要有2位校外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学位论文指导教师不作为答辩委员会主席。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协助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整理与答辩有关的全部材料。秘书必须由本专业讲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应尽可能把答辩委员会成员的提问和研究生的回答简单扼要地记录下来。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应以公开方式举行。学位论文答辩的程序如下:

1.学院院长或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答辩人及导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和秘书姓名;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开始;

3.研究生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控制在30分钟左右;

4.答辩人回答学位论文评阅人提出的问题;

5.答辩委员会成员和来宾提问,答辩人进行回答;

6.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暂时休会。答辩委员会成员举行会议,先由指导教师介绍申请人政治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学位论文工作等情况;再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宣读学位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然后讨论答辩情况,商定答辩决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学位论文成绩(分通过、不通过两级)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由主席和各位答辩委员在答辩决议上签字,主席还应在《陕西科技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位(毕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字,会议应有完整的记录;

7.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和表决结果;

8.答辩结束。答辩时,秘书应做好记录。秘书应在答辩结束一周内将有关材料整理好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9.答辩委员会在做出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相应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论文经表决未通过,如答辩委员会认为可以考虑进一步修改时,应经不记名投票,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硕士学位论文可在半年内修改,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如果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学位论文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同意修改学位论文和重新组织答辩。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答辩者,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六章 学位授予

第十七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查申请硕士专业学位人员的材料,确定建议授予硕士专业学位人员的名单,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做出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应不少于全体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表决结果会议应有记录。校学位委员会对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有终裁权。

第十九条 凡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但对个别有争议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重新审核,认为确实达硕士学位标准的,可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对某些答辩委员会通过的学位论文,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认为不合格的,可以做出否决的决定。

第二十条 对经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的硕士专业学位申请人,授予其硕士学位、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并颁发相应的硕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对已授予学位的人员,如经查实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时,应予复议,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可以撤销所授学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授予硕士专业学位的具体类别(领域)由学校向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并批准,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公布。

第二十三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授予工作具体按照《陕西科技大学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硕士学位获得者的《硕士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证书的生效日期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之日开始。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1级硕士研究生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陕西科技大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陕科大校研〔2019〕19号)同时废止。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