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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
2020-10-09 17:01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维护我校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校各级单位依法行使职权,促进我校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陕西科技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对涉及本人的校内相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本办法提出申诉。处理教职工的申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四条 我校成立陕西科技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是陕西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校教代会)下设的组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受理我校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教代会依照规定程序表决通过。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教职工代表、法律专家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校工会负责人兼任,教职工代表由各基层部门推荐,其人数不得少于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办公室。申诉工作办公室是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挂靠在校工会,办公室主任由校工会相关人员担任。

第七条 申诉工作办公室负责教职工申诉事项的受理、调查和初审,并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报申诉处理委员会研究和裁决。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 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 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及事实理由展开调查,进行调解,召开会议进行审理,做出申诉处理决定;

(三) 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九条 申诉人是我校在职教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被申诉单位是我校有关部门、院系或其他组织机构。

第十条 申诉受理范围

(一)对我校有关部门做出的行政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二)教职工认为校内单位(部门、组织)在聘任合同签订、职称评审、职务(岗位)聘任、教学科研、民主管理、考核奖惩、工资福利、进修培训、退休等方面做出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在及时向学校有关单位(部门、组织)反映后未予解决、或对解决结果仍存异议的;

(三)校党政或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它申诉事项。

对不符合本规定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驳回。

第四章 申诉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教职工提出申诉时,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退休前工作单位)、职务、联系方式、住址等;

(二)被申诉单位的名称;

(三)申诉事项、理由和要求;

(四)申诉证据,包括处理决定书及其它相关证据;

(五)申请日期及申诉人本人签名。

第十二条 申诉时效期间为三十日。即受处分(处理)或权益受侵犯的教职工自接到处分(处理)决定,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因不可抗力而致逾期者,应向申诉处理委员会说明理由,申请延长申诉期限,但延长期限自不可抗力结束之日起不得超过十日,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规定进行审查,区别情况做如下处理:

(一)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受理申诉请求,书面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做出不予受理或驳回决定,书面通知申诉人;

(三)对申诉请求不清,申诉事实、理由、依据或申诉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申诉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逾期补正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四条 申诉事项在处理期间,原申诉人请求撤回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准许。但申请一经撤回,则不得以相同理由再行提起申诉。

第十五条 申诉受理后,申诉人就申诉事件或与之牵连事项,另行提起行政复议、仲裁或诉讼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终止复查审议工作。

第五章 申诉处理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申诉申请后,有权对申诉事项进行相关调查,通知被申诉单位,要求其就有关申诉请求、申诉事实和理由等做出书面答复;通知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要求其就被申诉部门做出的决定是否符合学校、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出答复。被申诉单位认为自己的工作确实存在问题并予以纠正或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复议,申诉处理委员会应予以准许。

被申诉单位认为所做的决定准确无误,或申诉人对申诉单位复议后的决定仍有异议,仍坚持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议,按照客观公正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并做出申诉处理决定:

(一)申诉理由充分,事实清楚,原处理决定不当,申诉处理委员会裁定被申诉单位重新做出处理决定或进行复议;

(二)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裁定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维持原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诉事项处理过程中,申诉工作办公室可以召集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在分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依法进行调解。申诉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的,制作调解协议书,经申诉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申诉双方不得就已生效的调解再次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调解不成的不影响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项作出裁决。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期间,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的相关人员到会陈述理由。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会议的讨论过程、不同意见和裁决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评议申诉事项时采用不公开方式,委员意见应予保密。涉及当事人隐私的申诉事项,当事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评议申诉事项一般应有7名或9名委员参加,主任、副主任应参加评议,其他人员由申诉工作办公室在全体委员中随机抽取产生;特殊申诉事项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委员人数。表决须经出席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全体参会委员签名。

第二十二条 申诉事项处理期间,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申诉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申诉人或被申诉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承办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原处理决定及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申诉人或被申诉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承办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回避,由分管申诉工作的校领导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回避决定做出前,相关人员应当暂停参与申诉事项的调查和审理。

第二十三条 针对同一处理决定引发的数个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合并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对申诉事项做出裁决时,认为申诉事项属于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范围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研究后再下达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制作申诉处理裁决书,加盖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申诉处理裁决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单位、岗位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被申诉单位的名称、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五)申诉处理决定;

(六)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申诉处理裁决书于裁决作出后七日内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裁决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申诉处理裁决书按照下列规定送达:

(一)直接送达申诉人本人,由申诉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申诉人本人不在的,可以由其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申诉人或者其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职能部门的代表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到场,见证现场情况,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处理决定留在申诉人的住所或者所在单位,视为送达。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八条 申诉处理裁决生效后,申诉双方应当予以执行。相关单位(部门、组织)应当自接到裁决之日起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送申诉工作办公室备案。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生效裁决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请校长办公会决定,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裁决为校内最终裁决,申诉人不得针对同一事项再次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最终裁决不影响教职工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及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陕西科技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陕科大党﹝2016﹞8号文件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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