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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大学专任教师第二轮岗位聘用实施办法
2019-06-20 16:14     (点击:)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陕办发〔2007〕18号)、《陕西省教育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陕教人〔2007〕12号)以及《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陕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陕人发〔2006〕19号)、《关于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组通字〔2010〕87号)等文件规定,为确保我校专任教师第二轮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通过建立以岗位聘用为核心的用人制度和以岗位绩效为核心的分配制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逐步形成与现代大学管理体系相适应,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及高校教职工的职业特点,促进教职工能力水平的提升,全面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的用人机制。

岗位聘用坚持“合理定编、按需设岗、择优聘用、科学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坚持有利于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有利于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有利于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

(一)成立学校专任教师第二轮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马建中

副组长:李志健

成 员:温 锋 杨欲晓 王道安 王为民 王学川

黄剑锋 王海燕 李学军 徐晓峰 郑恩让

陈 援 王松峰 贺 涛 蒲永平 杨 军

任工昌 费贵强 李 晓 王 东

主要职责:全面领导学校专任教师第二轮岗位聘用(以下简称“岗位聘用”)工作,负责岗位设置方案、聘用结果审定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二)各学院(部)成立专任教师第二轮岗位聘用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岗位聘用工作小组”)

组 长:由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 员:各单位7-9名党政班子成员和教师代表组成

主要职责:制定本学院(部)岗位聘用实施细则,具体负责本学院(部)岗位聘用工作,按照学校核定的专任教师岗位设置方案,编制所聘岗位的岗位说明书,确定各级岗位聘用的初步人选。

(三)成立学校专任教师第二轮岗位聘用监督小组(以下简称“岗位聘用监督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王为民

成 员:王 东 陈 援

主要职责:负责受理教师对岗位聘用工作的投诉与申诉,对所反映问题进行调查、调解,做出结论,并向领导小组汇报。

监督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监察处。

三、实施范围

我校在职专任教师。

四、聘用程序

(一)公布岗位。各学院(部)岗位聘用工作小组根据学校下达的各级岗位的岗位数,公布岗位名称和岗位聘用条件等。

(二)个人申请。各学院(部)应聘人员依据各岗位聘用条件如实填报岗位应聘申请表(同时填写电子版申请表)。

(三)资格审查。各学院(部)岗位聘用工作小组对所有拟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四)确定岗位人选。各学院(部)岗位聘用工作小组确定拟聘人选,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定各级岗位聘用初步人选。

(五)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核结果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六)公示。聘用结果在校内公示。

(七)受聘人员与学校签订岗位目标责任合同书。

(八)人事处根据聘用结果兑现相应工资待遇。

五、聘用实施

(一)本次聘用工作启动后,受聘人员与学校原聘用关系自动终止。

(二)各学院(部)岗位聘用工作小组按照专任教师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专任教师岗位指标内进行岗位聘用,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学校规定的任职条件。对于未达到与本人专业技术职务对应等级最低岗位条件的人员,可聘用到现专业技术职务的最低等级(即正高聘用至四级、副高聘用至七级、中级聘用至十级、初级聘用至十二级)。

(三)本次岗位聘用只对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进行分级,不涉及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

(四)受聘人员严格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履行工作职责,聘期内原则上不得转岗。如因工作需要确需转岗,须经学院(部)工作小组同意,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五)经学校批准的访学进修、学历提升、挂职借调等其他不在岗人员,正常进行岗位聘用。

(六)对于近年来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陕西科技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试行)》聘用到相应岗位,继续执行其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占用学院(部)相应岗位等级指标。由此导致专业技术六级、九级岗位指标不足的情况,由领导小组根据各学院(部)岗位聘用实际另行研究。

六、聘用期限

岗位聘期为三年,从2019年1月1日算起。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个聘期的,按实际工作期限聘用。

七、聘用合同

(一)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所有受聘人员均须与学校签订《陕西科技大学专任教师岗位聘用合同书》,明确岗位职责、聘期目标、工资待遇及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合同期限等内容。

(二)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及时对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或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八、岗位待遇

岗位聘用完成后,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核准、审批,根据审批结果兑现受聘人员相应的工资待遇。

九、聘用考核

(一)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受聘人员德、能、勤、绩及当年学科建设、公共事务的完成情况。聘期考核在合同期满前按照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和聘期目标严格进行,其中对于所聘岗位教学与科研任务可以综合考虑,统筹进行。对距退休年龄不到一个聘期的人员,可不进行聘期考核。经学校批准延迟退休的人员应参加考核。

(二)考核程序:个人填写考核表,总结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提供业绩材料;各学院(部)对受聘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形成书面考核初步意见,报学校审定。

(三)考核结果应告知本人并记入档案,作为薪级工资调整、岗位变动、奖惩和续聘或解聘的依据。

聘期考核合格的,可续聘原岗位;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续聘原岗位,应低聘、转聘、解聘。

十、未聘等相关规定

(一)解聘

1.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以随时解聘,并书面通知受聘人员:

(1)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2)严重失职,发生责任事故,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政治影响的;

(3)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离岗的;

(4)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的;

(5)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外兼职而严重影响校内的本职工作或侵犯学校权益的;

(6)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

(7)因师德师风、学术道德等问题,给学校声誉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1)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2)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缓聘

受聘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聘用时作缓聘处理:

1.因私出国(境)(不含经学校批准的访学进修、学历提升)半年以上的;

2.经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半年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缓聘人员有关待遇按照《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号)、《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陕人社发〔2011〕171号)及《陕西科技大学工作考勤及劳动纪律管理规定》(陕科大校人〔2018〕9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三)辞聘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因本人原因或因聘用单位原因,未履行聘用合同的,可以辞聘。辞聘人员应提前一个月向聘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聘用单位在接到辞聘申请的三十天内应对辞聘申请者做出明确的答复。辞聘申请经聘用单位同意,报人事处审核后,按学校相关程序审批。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提出辞聘:

1.承担教学、科研重点项目,辞聘后可能对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2.涉及学校知识产权,辞聘后可能对学校知识产权保护造成重大影响的;

3.与学校另有协议的。

(四)拒聘

在本次岗位聘用中本人不提出申请,也不参加竞聘以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聘用合同者,视为拒聘。拒聘人员从拒聘之日起,停发工资和福利待遇。学校给予拒聘人员3个月转岗期或择业期,转岗期满后未能聘用到新岗位(非专任教师岗位)或择业期满后未调出的,予以辞职或辞退。

十一、聘用监督

(一)应聘人员有权就各级岗位聘用组织机构的决定提出申诉和投诉。

(二)申诉和投诉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有申诉、投诉人的亲笔签名和指印(本人持身份证现场办理),否则不予受理。

(三)监督小组负责受理岗位聘用中教职工提出的申诉和投诉。监督小组在接到教职工的申诉、投诉后,一般情况下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的意见,书面答复申诉或投诉人。

十二、时间安排

(一)6月14日,学校召开岗位聘用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岗位聘用工作。

(二)6月19日前,各学院(部)岗位聘用工作小组制定本单位的岗位聘用实施细则,公布岗位和聘用条件。

(三)6月23日前,应聘人员依据岗位聘用条件如实填报相应的岗位聘用申请表(附表1),并提交各学院(部)岗位聘用工作小组。

(四)6月26日前,各学院(部)岗位聘用工作小组对拟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填写岗位聘用情况表(附表2)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五)6月30日,各学院(部)岗位聘用工作小组确定拟聘用人选,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定岗位聘用初步人选。

(六)7月5日前,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核结果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七)7月10日前,聘用结果在校内公示3个工作日。

(八)7月12日前,受聘人员与学校签订岗位目标责任合同书(附表3)。

十三、其他

岗位聘用时,所涉及的教学科研业绩,必须是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取得;任职年限的计算及任职以来所取得的教学科研业绩统计,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

十四、工作要求

(一)岗位聘用工作是我校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的前提和重要基础,是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涉及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慎实施。

(二)在岗位聘用工作中,要坚持原则,严格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国家政策及学校规定进行岗位聘用的单位,在校内进行通报批评,限期进行整改。对情节严重,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按照人事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岗位聘用期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随时接待教师的咨询,对提出的意见、建议予以重视。

(四)岗位聘用过程中,各单位发现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十五、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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