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陕办发〔2007〕18号)及《关于陕西科技大学变更岗位设置的批复》(陕人事岗核字〔2015〕58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专任教师第二轮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设岗,总量控制。
坚持从我校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需要出发,依据上级部门批复的岗位设置方案,统筹学科建设,兼顾人员机构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规范设置各级岗位。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能力,建立学校人员总量控制和人员增减控制机制。
(二)优化结构,扶重保强。
充分发挥岗位设置的调节和导向功能,完善岗位设置的分级体系,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加快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校内学科结构和人员队伍结构的整体优化,增强学校对学科建设的调控能力和重大科研项目的联合攻关能力。通过科学设岗,积极扶持重点学科建设,努力促进特色学科建设,切实保证优势学科持续发展。
二、岗位职责
专任教师岗位指我校专门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专任教师岗位以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公共事务相结合的结构工作任务为职责。教学任务含本、硕、博教学工作量任务及标志性教学研究成果,主要指:为本科生、研究生授课(含讲座)、指导学位论文(含本科毕业设计)、实践性教学、从事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等(岗位职责占比为40%);科研任务含科研基本任务、标志性科研成果,主要指:承担科研项目、发表高水平论文、出版学术专著、组织与参加学术活动等(岗位职责占比为40%);学科建设任务含学科建设基础性工作、学科建设成果及担任校、省、部等各类学科性职务,主要指:承担学科规划、评估、申报、平台与基地建设等与学科发展相关的任务。公共事务主要指:承担党务工作、行政工作、学生日常教育与管理、国际国内学术组织任职、校内各类委员会任职、对外交流、校内外其他社会服务等(岗位职责占比为20%)。
专任教师岗位可分为3种类型:教学为主型(岗位职责占比分别为40%—80%︰40%—0︰20%);教学科研并重型(岗位职责占比分别为40%︰40%︰20%);科研为主型(岗位职责占比分别为0—40%︰80%—40%︰20%)。
三、岗位总量、等级及结构比例
(一)岗位总量
专任教师岗位由学校统一管理。本次岗位聘用设置专任教师岗位1350个,其中,学校预留50个专业技术六级岗位作为校控岗位,以保证人才引进工作,各学院(部)专任教师岗位指标详见附件。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对于急需聘用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按照《陕西省教育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陕教人〔2007〕12号)精神,经上级部门批准,学校可设置特设岗位。
(二)岗位等级
专任教师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与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见下表:
正高 |
副高 |
中级 |
初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十一级 |
十二级 |
十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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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岗位结构比例
专业技术岗位中,全校正高、副高、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5︰3︰4︰1.5;其中,副高级五、六、七级岗位之间比例为2︰4︰4,中级八、九、十级岗位之间比例为3︰4︰3,初级十一、十二级岗位之间比例为5︰5,详见下表:
专业技术职务 |
正高 |
副高 |
中级 |
初级 |
设岗比例 |
1.5 |
3 |
4.5 |
1.5 |
岗位等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十一级 |
十二级 |
设岗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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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4 |
4 |
3 |
4 |
3 |
5 |
5 |
轻工学院正高、副高、中级、初级之间的比例为3︰3︰3.5︰0.5;材料学院、化工学院及前沿院正高、副高、中级、初级之间的比例为2.5︰3︰4︰0.5;设计学院正高、副高、中级、初级之间的比例为2︰3︰4.5︰0.5;环境学院、食品学院、机电学院、电控学院及电智学院正高、副高、中级、初级之间的比例为1.5︰3︰4︰1.5;经管学院、文理学院、马院、体育部及教育学院正高、副高、中级、初级之间的比例为1︰3︰4.5︰1.5;学工部正高、副高、中级、初级之间的比例为1︰2.5︰5︰1.5,详见下表:
专业技术职务 |
正高 |
副高 |
中级 |
初级 |
岗位等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十一级 |
十二级 |
轻工 |
3 |
3 |
3.5 |
0.5 |
材料、化工、 前沿院 |
2.5 |
3 |
4 |
0.5 |
设计 |
2 |
3 |
4.5 |
0.5 |
环境、食品、机电、电控、电智 |
1.5 |
3 |
4 |
1.5 |
经管、文理、马院、体育、教育学院 |
1 |
3 |
4.5 |
1.5 |
学工部 |
1 |
2.5 |
5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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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