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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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价费调发[2000]78号 陕价费调发[2002]85号 陕教资[2006]53号 陕质检联[2012]5号 |
学生入学后因正当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在入学后一个月以内、两个月以内、三个月以内、三个月到第二学期的一个月以内要求退学的,分别按扣除学费和住宿费总额的10%、30%、50%、75%后退还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入学超过第二学期一个月的不再退费,退费日期以申请日期为准。 |
在学费总额中,列出10%用于奖学金、贷学金和特困生的救济金。 |
代办费随时发生、 随时收取、多退 少补、不得盈利、 及时结算、定期 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