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来华留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来华留学生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高等学校接收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亚五国”留学生教育培训计划项目专项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函[2022]2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参照《陕西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陕西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结合我校来华留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陕西科技大学接受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来华留学生(下简称“留学生”)。学历生包括来华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非学历生包括语言进修生和专业进修生。
第三条 学校来华留学教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牢固树立主动服务国家外交大局的人才培养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来华留学生的全球胜任力、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不断提高来华留学教育质量。
第四条 留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认同中国社会主流价值观,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五条 按照与中国学生“趋同化管理,求同存异”的原则,实施留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留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留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留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六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我校来华留学生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宣传推广、录取手续办理、学籍管理、学生日常管理、住宿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教学工作协调、预科教学培养方案制定、公共课教学安排和教材征订、毕业工作以及公寓管理。
研究生院负责我校来华留学研究生的教育管理,包括教学培养和学位论文培养等相关工作。
教务处负责来华留学本科生的培养方案审核、校内教务信息管理、专业课教材征订和学位授予工作。
专业依托学院为教育教学工作的主体,负责制定培养方案并报研究生院、教务处审核及国际教育学院备案;负责专业课教学和实习实践等培养环节管理工作。专业依托学院需指定院领导负责留学生教学培养工作。
第二章 留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陕西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的权利,具体如下: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物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中国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陕西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的义务,具体如下:
(一) 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 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和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中国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和教学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九条 通过全国来华留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审批并录取的来华留学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签证材料,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入学手续。留学生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或需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向学校请假或提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未请假或未提出申请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国际教育学院需及时向相关依托学院通报留学生的实际注册情况和学生名单。
第十条 国际教育学院对来华留学生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并于入境24小时内在西安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住宿登记;审查时发现录取通知、护照等证明材料与留学生本人不符或有虚假情况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要求外国留学生购买保险暂行规定》,学校实行留学生全员保险制度。留学生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未按规定购买保险者或逾期不投保者,学校不予录取,对已在校学习者,予以退学处理并取消其学习签证、居留许可。
第十二条 留学生新生来华后需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陕西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者,应限期离境,费用自理。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报到后,由国际教育学院组织学生填写个人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完成学历生学籍注册及非学历生校内注册。
第十四条 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须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并按时注册。不按规定缴纳费用或注册,应向学校提出申请或请假,情节严重者,学校将不保留其学籍和奖学金资格。
第二节 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
第十五条 来华留学生的专业培养方案应当包含培养目标、课程体系、教学计划、实践教学等内容,满足相应专业的教育教学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符合来华留学生的人才培养目标,适应来华留学生的学习特点。
第十六条 课程设置应以“宽口径、厚基础、强能力、高素质”为目标,注重专业标准与来华留学生个性发展相结合。使留学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有比较宽广的知识面;研究生课程设置还应有实验技能、科研基本功培养及较精深的专门知识。
同时,应针对留学生教育教学特点,免修英语、思政类课程及军训学分,增加汉语课程、中国概况及中国国情教育实践等必修课程。
根据学科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分设学位课(必修课)与非学位课(选修课)。学位课(必修课)应明确专业核心课程,使来华留学生掌握本专业扎实的专业基础;非学位课(选修课)应提供丰富多样的课程选择,促进个性化发展,培养创新思维,提升实践或科研能力。
保证实践教学各环节总学分占全部学分的比例,理工科类专业实践学分应占总学分的20%以上,文管经法类专业实践学分应占总学分的10%以上。按照认知规律开设由课程实验、实验课程、认识实习、生产实习、专业实训、毕业实习、课程设计、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毕业设计(论文)等为主的实践教学环节。有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的课程占实验课程总数的50%以上。
第十七条 来华留学生(学历教育及非学历教育)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课程考核及格或通过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表1 各层次学分要求
学生层次 | 总学分 | 课程学习 | 学位课(必修课) | 非学位课(选修课) |
来华留学博士生 | ≥17 | ≥14 | ≥12 | 3 |
来华留学硕士生 | ≥32 | ≥27 | ≥16 | 5 |
来华留学本科生 | 120 |
| 66 |
|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留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执行,考核不合格的课程须补考、重修或重新修读其他课程。
考试课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同时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一般不超过40%,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平时成绩可占50-60%。
考查课成绩评定依据课程教学要求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制或两级制,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作业、实验、实习、习题课、课堂笔记、课堂讨论及测验情况综合评定。
平均学分绩点按下列公式计算,绩点系数见表2。
百分制考核的课程:成绩<60,绩点系数=0;
成绩≥60,绩点系数=(成绩-50)/10
表2 绩点系数表
五级制考核的课程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绩点系数 | 4.5 | 3.5 | 2.5 | 1.5 | 0 |
两级制考核的课程 |
|
| 通过 |
| 不通过 |
绩点系数 |
|
| 2.5 |
| 0 |
注:凡因不及格补考的课程,考核合格后的绩点系数为1.0。
各门课程的成绩评定办法由任课教师或课程小组制定。同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设置,每学期算一门课程。
学业优秀学生若自修某门课程全部内容(除专业课、实践课外),可申请自修,不做考勤要求,但必须参加期末统一考试,考试通过者,以卷面成绩计入学生档案,并取得学分。
第十九条 留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监考等情况综合评定。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应补考或重修。
第二十条 在校留学生按照专业培养方案按学期选修课程,修完本学年规定的课程、经审核合格后准予升级。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根据学校(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和创新创业学分管理)相关规定,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二条 学校健全留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留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及时评审成绩,打印成绩单一式两份,加盖教师所在学院公章,由外事秘书送国际教育学院1份存档。考试试卷应由课程承担学院存档。
来华留学生毕业时,由国际教育学院为每位学生打印成绩单一式三份,盖章后1份交给专业依托学院用于学历留学生提交答辩申请,1份交专业依托学院入学生档案,1份存入校综合档案室。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记录学生诚信档案。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留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留学生符合条件重新被我校录取,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根据学校课程免修相关规定,经认定予以承认。
学校开展留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留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节 转专业及转学管理
第二十四条 留学生一般应完成在本校就读专业的学业。符合下列条件的本校留学生,拟转入专业应具备留学生培养条件,研究生有导师同意接收者,可以申请校内转专业:
(一)患有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的;
(二)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留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留学生所学专业;
(三)确有专长、有相关成果,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能提供相关成果和专家证明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留学生,不予转专业:
(一)硕士二年级、博士二年级、本科三年级及以上的;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以特殊招生形式或特殊项目录取的。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国际教育学院可向符合转出条件的留学生开具学业成绩和品行表现等说明材料并办理学籍、移民和出入境相关手续,交接文书档案副本。
第二十七条 对申请转入我校的学历生,原则上从一年级开始就读。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留学生因病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以一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二年(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第二十九条 休学留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离境。留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留学生待遇。因病休学留学生的医疗费由留学生自理。
第三十条 留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六节 退学
第三十一条 在校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按期申请复学或经复查不合格,不能复学者;
(三)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的研究生或者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8门次以上(不含)的本科生;
(五)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学制二年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六)本人主动申请退学者;
(七)违法、违规、违纪,情节严重者。
第三十二条 退学留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和签证变更手续,并于10个工作日内离校离境。
第七节 学制、学位、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三条 全日制来华留学研究生学制为3年,全日制来华留学本科生学制为4年,预科学制1年。博士生和本科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硕士生为5年。休学创业的本科生经学校评估后,最长不超过8年。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学业,需要延长学习年限者,应由来华留学生本人在规定年限内提前半年提出书面申请,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研究生须先经过导师同意)后,报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四条 学历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学分达到学校毕业要求,且中文能力达到相应要求者,学校准予毕业,并在留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要求者,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学分要求分别为:来华留学博士生至少修满17学分;来华留学硕士生至少修满32学分;来华留学本科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并取得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学分。
中文能力要求分别为:(1)以外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中,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中文能力应当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三级水平;本科生中文能力应当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2)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中,毕业时中文能力应当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水平。留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达到毕业要求后,由研究生院、教务处、国际教育学院确定毕业名单,在学信网登记及注册学历。
鼓励和支持来华留学生使用中文撰写学位论文或学位论文摘要。各专业来华留学生培养方案应明确对学位论文撰写和答辩等环节中所使用语言文字的具体要求。
第三十五条 学历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凡选择结业的学历生,先发给结业证书。在一年内本科生可向学校申请不及格课程补考、选修课程以补足所缺学分、毕业设计(论文)重做等,研究生申请毕业论文送审和答辩,达到毕业要求者换发毕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申请或申请后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按结业处理。
结业换发毕业证书者不授予学位。
第三十六条 非学历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并在留学生离校前发给结业证书。对退学留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专业名称和学习形式,以及留学生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留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时,应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并维护学历留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留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条 对违反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一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二条 留学生应当与学校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
第四十三条 学校通过建立和完善留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留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四条 留学生应当自觉遵守中国法律和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留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校发现留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为留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并应当按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留学生团体应当在中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留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七条 留学生应当遵守中国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尊重留学生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留学生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等中国法律法规,可以根据自己的宗教信仰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参加宗教活动,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留学生及留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留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留学生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符合《高等学校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在中国境内非法就业,不得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
第五十条 留学生应当遵守《陕西科技大学来华留学生公寓管理制度》的规定。鼓励和支持留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中亚五国”本科留学生教育教学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章适用于我校录取且获得西安市“中亚五国”留学生教育培训计划项目专项奖学金的“1+4”模式留学生(以下简称“‘中亚五国’留学生”)。
第五十二条 “中亚五国”留学生教育培训计划包括预科教育和本科学历教育两个阶段,预科学制1年(修业年限1-2年),本科学制4年(修业年限4-6年)。
第五十三条 “中亚五国”留学生的专业依托学院为教育教学工作的主体,负责本科专业教学培养方案制定、报教务处审核并报国际教育学院备案;负责专业课教学和实习实践等培养环节管理工作。专业依托学院需指定院领导负责“中亚五国”留学生教学培养工作。
第五十四条 我校每年根据西安市“中亚五国”留学生教育培训计划项目工作委员会招录工作通知,结合学校专业发展实际,确定“中亚五国”留学生招生计划。所录学生须同时通过学校和西安市政府的审核。
第五十五条 同级同专业当年录取的学生少于10名,可插入同级相应专业中国学生班级进行培养管理;多于或等于10名学生可单独开班。
第五十六条 语言预科学习阶段由国际教育学院按照留学生学习特点,围绕沉浸式语言培训、国际化文化交流、针对性本科课程衔接3个要素制定培养方案,塑造“中亚五国”留学生的汉语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基本素质。
第五十七条 “中亚五国”留学生在预科规定年限内,表现合格,汉语水平达到HSK4级程度;修完预科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全部课程考核合格,达到结业要求,获得预科结业证书,转入本科学习。
第五十八条 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都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及有从事科研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经审核准予毕业;
第五十九条 在校学习期间不含选修课程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1.50。
第六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
(二)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50;
(四)在校学习期间有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五)校学位委员会审议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中,毕业时“中亚五国”留学生中文能力应当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水平。以外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中,毕业时“中亚五国”本科留学生的中文能力应当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
第六十二条 专项奖学金可以包含预科和学历教育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补贴、保险费、居留许可费、体检费、教材费以及国际旅费等。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十三条 承担特别奖学金项目课程插班教学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参照本科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并在原有基础上增加合班系数0.3。本科留学生实习实践参照学校现有政策,由专业依托学院组织,认识实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等实践费用按照每生1500元计,由国际教育学院支付。
专业依托学院应严格按照培养方案及学位授予标准的要求进行教育教学培养,加强培养过程管理,严控培养质量。教学管理费用从“中亚五国”留学生奖学金学费中按每人每年5000元划拨至专业依托学院。
第六章 奖励与资助
第六十四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学术科研、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留学生,学校可采取给予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的表彰和奖励。对留学生的表彰和奖励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十五条 陕西省三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等,按照其下发文件要求,在符合条件的学生范围内,按照学业成绩绩点排名的顺序择优推选。西安市一带一路奖学金、西安市中亚五国奖学金、校长奖学金等的发放参照录取时确定的发放标准。同一学年内,校内奖学金与其他政府、企业类奖学金不可同时获得。
第六十六条 为鼓励学生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各类文体活动,我校另设优秀学业奖学金、优秀语言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文体优胜奖学金、社会实践优秀奖学金、优秀志愿者、学术优秀奖学金等单项奖学金。校内奖学金除授予荣誉证书以外,还给予现金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及比例如下,见表3。
第六十七条 留学生申请参加各级各类奖学金评选实行“德育表现一票否决”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国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二)学习勤奋,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集体,诚实守信,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和校园文化活动。
第六十八条 为保障留学生在华学习生活,另设来华留学生应急救助金,如留学生遇突发状况,可视情况给予500元——2000元的应急救助帮扶。
表3 留学生各类校内奖学金
奖学金名称 | 评选依据 | 等级 | 数量 | 奖励标准 |
优秀学业奖学金 | 学历生,学习满1年,无不及格课程,按照GPA进行排名 | 一等 | 1% | 2000元 |
二等 | 3% | 1500元 |
三等 | 5% | 1000元 |
优秀语言生奖学金 | 语言生,学习满1学期,无不及格课程,通过HSK4考试 |
| 按实际 | 1000元 |
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 | 担任学生干部满1年,无不及格课程,由辅导员依据日常工作表现打分确定 |
| 3% | 1000元 |
文体优胜奖学金 | 按照各类文艺、体育比赛获奖结果确定 | 5人(含5人)以上团体项目获校级以上前三名 | 按实际 | 2000元/队 |
5人以下团体项目获校级以上前三名 | 按实际 | 200元/人 |
社会实践优秀奖学金 | 获市级以上媒体荣誉或宣传报道 |
| 按实际 | 1000元 |
优秀志愿者 | 按照参加国际教育学院认定的各类校内外志愿服务活动的时长排名 |
| 5% | 500元 |
学术优秀奖学金 | 在SCI子刊或影响因子20以上的期刊上发表文章 |
| 按实际 | 1000元/篇 |
第七章 违纪处分
第一节 纪律处分种类、期限、处理运用规则
第六十九条 对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高等学校接收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学校校纪校规以及学生应当遵守的社会公德的留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校或国际教育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如下纪律处分,并停发或减发奖助学金:
(一)记过;(二)留校察看;(三)开除学籍。
第七十条 记过处分期限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第七十一条 违纪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
经批评教育及时改正的;主动认识并改正错误的;违纪行为轻微,尚未造成其他后果的;配合学校查清有关问题并有积极表现的;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有其他可从轻处理情节的。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严或从重处分:
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对检举人、证人施行威胁和打击报复的;屡犯不改或第二次违纪并受处分的;违反特殊时期学校的有关规定;因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造成校内外恶劣影响者;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的。
第七十三条 对同时犯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错误的留学生,应根据有关处分条文,分别衡量,合并处理,决定一种适当处分种类。
第七十四条 受处分留学生在处分期限内:
获各种资助者,终止其享受的资助,处分解除后可以重新申请;获各类奖学金者,停发其奖学金;不得参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及评优表彰。
第七十五条 留学生受开除学籍以外的处分,在处分期限内对其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处分期满后,由本人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评议并提出意见,主管部门并校级办公会议审核,可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处分到期留学生可按学校规定程序申请解除。解除处分后,留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处分期限超过学生实际毕业时间的,除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不予考虑外,可在毕业离校前按上述程序办理解除处分的申请审批手续。
第二节 违纪处理
第七十六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对违反中国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部门处罚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煽动中国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中国各民族团结;散布危害中国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言论;组织或参加邪教、极端宗教组织活动,在校内组织宗教或迷信活动,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及宣传品的;未经批准成立各种学生团体,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或者以留学生团体的名义从事违法、违规、违纪活动的。
(二)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吸食、贩卖毒品;在校内外酗酒滋事;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其它有非法活动者。
(三)引起舆情,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参与或组织打架斗殴的;侮辱殴打教师者;盗窃(用)公章、保密文件、档案、办公设备等,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和通信、网络资源。
(四)参加替考、组织作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者;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30学时;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七十七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扰乱课堂、宿舍、办公室、礼堂、图书馆、实验室、运动场及其他公共秩序;对教师或管理人员寻衅滋事,不服从处理;上课屡次迟到、早退、旷课,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二)用信函、电话、短消息或即时通讯软件等方式,或直接恐吓、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故意泄露他人个人信息;未经他人允许,利用他人护照、身份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牟利的;在学校穿戴褐色罩袍、蒙面黑纱等宗教服饰和标识;观看淫秽网页、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等淫秽制品者;偷录、偷拍他人隐私,加以传播并造成后果的。
第七十八条 留学生应自觉遵守留学生公寓管理制度,维护在校生活秩序。有下列行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退学处理。
规定的学习与休息时间内,在留学生公寓或宿舍故意妨碍他人休息者;在公寓内使用明火类加热器具或其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器或加热器具,引起火灾者;在公寓内私自改电源、接线路或擅自改变专用电源用途等违规用电者;未经允许夜不归宿、私自留宿他人或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占用、骗取、出租校内公共用房、学生宿舍及床位者;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门锁者;在公寓内喂养、容留宠物且不听劝阻者;有其他违反《陕西科技大学来华留学生公寓管理制度》行为者。
第三节 违纪处理程序
第七十九条 对违纪留学生的处理、处分程序如下:
(一)留学生发生违纪行为,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调查并核对事实,收集证据;考试违纪的处理,由考试主管部门牵头调查取证,国际教育学院配合做好相关材料的收集和整理。
违纪涉及多个学院的学生时,由国际教育学院或有关部门牵头,会同几方学生所在学院调查取证;刑事、治安案件,由保卫处负责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学校依据其调查材料或处理结果进行校纪处理。
(二)国际教育学院提出处理建议,或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处理通知,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省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提交留学生违纪处理材料视情况应包含以下书面材料:受侵害者的书面材料;违纪留学生对事件或事实的叙述;目击者对事件或事实的叙述;违纪留学生对过错的认识;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对事件或事实的调查、处分意见;其他证据材料。
第八十条 在对留学生作出违纪处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前,需告知留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留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听取留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对留学生作出的违纪处理,由国际教育学院主要负责人签发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留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
第八十一条 处分决定书由国际教育学院送达受处分留学生本人,并履行签字手续。可依次采取以下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由国际教育学院直接送达留学生本人。留学生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留置送达:留学生拒绝签收的,由留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个及以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三)邮寄送达:留学生已离校、离境等因特殊原因无法直接送达留学生本人的,可用特快专递邮寄或电子邮件发送给留学生本人或留学生父母或其他近亲属,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二条 留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留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留学生申诉具体按《陕西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对留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本人档案及留学生管理系统。
第八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留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处分决定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和签证变更手续,并于10个工作日内离校离境。学生逾期不办离校手续的,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 为严肃校纪,教育广大学生,对违纪事件的处理决定,学校可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规定由陕西科技大学国际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