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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14-12-26 09:52     (点击:)

(试行)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陕教科(1992)8号《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业余、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凡同时符合以下各项条件,均可经继续教育学院推荐,校教务处审核,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参加由陕西省学位办组织的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者。

3.在学习期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达到本科毕业生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良好,较好地掌握了本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主干课程为一次性通过;符合毕业条件,获得陕西科技大学颁发的本科毕业证书。

4.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并通过答辩,评定成绩为良好及以上。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违法乱纪行为者。

2.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毕业当年未能取得毕业证者。

3.在读期间受过纪律处分(含厂纪、校纪),本人无明显改正未撤销处分或处分未满一年者。

4.达不到第二条授予条件者。

第三条 学位授予工作程序如下

1、符合申请条件的毕业生,持本科毕业证书、学习期间的成绩单及身份证,并提交《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2.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报学校教务处审核同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授予,并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四条 学位申请及评审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由学位申请者自理。

第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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