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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大学职业教育师范学院师资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
2014-12-26 09:53     (点击:)

(2012年6月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相关规定和我院学位授予工作的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应届职教师资本科毕业生,凡符合下列各项条件者,在取得毕业证书的同时,可授予其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为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按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要求,成绩合格,达到毕业相关条件者;

3、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都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同时有从事中等职业教育的教学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

4.在校期间取得由学校组织考核的相关专业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或者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合格证书;

5.第一外语为英语的学生,在校期间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成绩达到学校规定合格分数线者,或参加我校组织的CET4并达到规定合格分数线者;

6. 课外学分按规定要求在毕业前完成8个学分。按《陕西科技大学职业教育师范学院本科生课外8学分实施办法》执行。

符合授予学位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证书。

二、应届师资本科生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各项条件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 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

2. 结业后补考合格换发毕业证书者;

3. 课程考核(含学校组织的社会考试)作弊者;

4.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中等以下者;

5. 入学后有严重错误,受到纪律处分,无明显改过者(如有改过,需附详细证明材料);

6.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

三、学士学位的授予,由职业教育师范学院提出名单呈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四、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五、本规定由职业教育师范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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