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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大学硕士学术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2023-08-31 14:35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校授予硕士学术学位的学科门类为:工学、理学、艺术学、管理学、法学及医学。所授学科专业由学校向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并批准,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公布。

第二章 申请学位人员的资格审查

第三条 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及政治素质者,可申请硕士学术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应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经考试成绩合格,修满学分。

3.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论文送审前(4月30日前或10月31日前),成果类型应满足下述(1)-(4)中条件之一:

(1) 在最新版北大核心期刊(不含增刊)(若为新旧两版北大核心期刊衔接过渡期,则按照论文录用时间予以界定),或国外专业学术期刊上见刊的与课题相关的学术论文,或被SCD、SCIE、EI(不含会议EI收录)、SSCI、A&HCI、CSSCI、一级学报刊源录用的学术论文1篇;

(2) 在一级学会认定的且被EI、CPCI收录的国际会议上发表与课题相关的会议论文1篇,国际会议目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之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正式备案;

(3) 授权国际发明专利或国家发明专利1项。

(4) 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中国社会科学报》《解放军报》《经济日报》以及《陕西日报》《西安日报》理论版或理论与实践版上发表与课题相关的理论性文章1篇。

以上提交的成果如属于SCD、SCIE、EI、SSCI、A&HCI、CSSCI、一级学报刊源录用,要求在网上可以查到数字对象唯一标识符(Digital Object Unique Identifier,简称DOI号),或提交杂志社录用通知书、承诺书(研究生及指导教师签字)和录用论文全文。处于正式录用待发表状态的论文,应由研究生本人在一年内将正式见刊的论文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核,并由学院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否则将视为学术不端行为,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所授学位,并停止指导教师下一年度招生资格。

研究生获得科研成果的认定及其与学位论文的相关性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界定,研究生院负责监审。各类科研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应为陕西科技大学。发表的学术论文、会议论文或报刊理论性文章要求申请人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或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授权专利要求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申请人为第二发明人,或者申请人为第一发明人、导师为第二发明人。

4.研究生从进入课题研究到完成学位论文之前,每人最少应进行5次Seminar讲座,汇报和阐述自己的科学研究和课题进展;听取各种学术报告至少10次。学院应有计划组织研究生积极开展Seminar讲座,研究生指导教师应与研究生同时参加Seminar讲座,同时按要求做好Seminar讲座的记录,以便研究生院进行定期检查。没有按要求进行Seminar讲座和听取学术报告次数不够的研究生将不能进行答辩。

5.各学院可根据学科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学位点不低于学校学位申请条件的成果要求,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学位申请者学术成果在满足本规定之外,还应满足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的具体要求。

第三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

2.在学位论文正式开题后,用于学位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8个月;

3.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当在理论上或实践上对社会主义建设有一定的意义;

4.学位论文所涉及的问题,应能表明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专门知识,对本课题范围内的重要文献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和评述,应能掌握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能;

5.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在理论分析、测试技术、数据处理、仪器设备、工艺方法、设计计算方法等某一方面有新的见解、改进或革新;

6.凡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选题,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宗教观,符合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政策法规要求,经所在学院及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党委统战部备案后,方可进行选题,未经备案的不得进行选题。

第五条 学位论文一般应包括:封面及扉页、中英文摘要、目录、引言(或绪论)、正文、结论、致谢、参考文献和必要的附录等。

中文摘要是学位论文的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是一篇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的短文。应该包含论文中的基本信息,体现科研工作的核心思想。摘要内容应涉及科研工作的目的和意义、研究方法、研究成果等,重点是结果和结论。注意突出学位论文中具有创新性的成果及其理论与实际意义的部分。摘要中不宜使用公式、图表,不标注引用文献编号。避免将摘要写成目录式的内容介绍。摘要中的关键词是供检索用的主题词条,应采用能覆盖论文主要内容的通用技术词条(可参照相应的技术术语标准),并按词条的外延层次排列(外延大的排在前面)。

英文摘要内容应与中文摘要基本相对应,要符合英语语法,语句通顺,文字流畅。

引言(或绪论)简要说明研究工作的目的、范围、相关领域的前人工作和知识空白、理论基础和分析、研究设想、研究方法和实验设计、预期结果和意义等。应言简意赅,不要与摘要雷同,不要成为摘要的注释。

正文是学位论文的核心部分,占主要篇幅,应该结构合理,层次清楚,重点突出,文字简练、通顺。可以包括:调查对象、实验和观测方法、仪器设备、材料原料、实验和观测结果、计算方法和编程原理、数据资料、经过加工整理的图表、形成的论点和导出的结论等。

结论是对整个论文主要成果的总结。在结论中应明确指出本研究内容的创造性成果或创新性理论(含新见解、新观点),对其应用前景和社会、经济价值等加以预测和评价,并指出今后进一步在本研究方向进行研究工作的展望与设想。如果不可能导出应有的结论,也可以没有结论而进行必要的讨论。

致谢是对给予各类资助、指导和协助完成研究工作以及提供各种对论文工作有利条件的单位及个人表示感谢。内容应简洁明了、实事求是,切忌浮夸与庸俗之词。

参考文献应按文中引用出现的顺序列出,应列在正文的末尾。特别在引用别人的科研成果时,应在引用处加以说明,避免论文抄袭现象的发生。

学位论文字数一般为4-5万,力求文字简洁、精练通顺、条理分明、论点鲜明、结构严谨、打印整洁、图表清晰精确。

第四章 学位论文评审

第六条 学位论文评阅人为三名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具体按照《陕西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办法》执行。

第七条 评阅人应在评审规定时间范围内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评阅人可从以下几方面审查学位论文质量:

1.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或实践价值,有无新见解或创新;

2.论据是否充分、可靠;

3.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研究方法和技能的水平;

4.写作的逻辑、技巧及其他优缺点;

5.学位论文是否可供答辩,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是否达到在有关学科刊物上发表的水平等。

第五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八条 学位论文评阅后,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成员由指导教师提名,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研究生院备案。原则上正式答辩前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组织预答辩。

1.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名或7名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硕导组成,成员中原则上应有1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参加,要有2位校外(院外)专家。指导教师只能有1人参加答辩,且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

2.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协助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整理与答辩有关的全部材料。

秘书必须由本专业讲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秘书在做答辩记录和抄录答辩决议时,不能用圆珠笔或红颜色墨水的笔,必须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的笔,秘书在做记录时,应尽可能把答辩委员会成员的提问和研究生的回答简单扼要地记录下来。

第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当公开举行。学位论文答辩的程序如下:

1.学院院长或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答辩人及导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和秘书姓名;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开始;

3.研究生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控制在30分钟左右;

4.答辩人回答学位论文评阅人提出的问题;

5.答辩委员会成员和来宾提问,答辩人进行回答;

6.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暂时休会。答辩委员会成员举行会议,先由指导教师介绍申请人政治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学位论文工作等情况;再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宣读学位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然后讨论答辩情况,商定答辩决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学位论文成绩(分通过、不通过两级)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由主席和各位答辩委员在答辩决议上签字,主席还应在《陕西科技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位(毕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字,会议应有完整的记录;

7.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和表决结果;

8.答辩结束。答辩时,秘书应做好记录。秘书应在答辩结束一周内将有关材料整理好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条 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做出学位论文成绩是否通过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应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能通过。学位论文经表决未通过,如答辩委员会认为可以考虑进一步修改时,应经无记名投票,全体成员半数通过,学位论文可在半年内修改,重新答辩一次。如果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学位论文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同意修改学位论文和重新组织答辩。

如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认为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除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可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提出推荐意见,由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按照规定办理。

第六章 学位授予

第十一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项对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出席有效,会议决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后,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论文质量、答辩决议和发表的论文情况进行审核,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出席有效,会议决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后,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报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凡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但对个别有争议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力量重新审核,认为确实达到硕士学位标准的,可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对某些答辩委员会通过的学位论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认为不合格的,可以做出否决的决定。

第十四条 对经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的硕士学位申请人,授予其硕士学位,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并颁发相应的硕士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对已授予学位的人员,如经查实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时,应予复议,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可以撤销所授学位。

第七章 其 它

第十六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授予工作具体按照《陕西科技大学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获得者的《硕士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证书的生效日期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之日开始。

第十八条 若本细则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文件有矛盾时,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文件精神执行。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21年9月起执行,原《陕西科技大学硕士学术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陕科大校研〔2019〕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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