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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23-09-29 14:36     (点击:)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精神,同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申请学位人员的资格审查

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及政治素质者,可申请博士学位。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 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 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内容。

第二条 学业优异、科研成果突出而且学位论文质量高的博士研究生,可以提前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提前答辩的博士研究生应达到一定的要求。提前答辩的期限不得超过半年,而且必须经过导师同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学校主管校长批准。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在毕业答辩前,应达到《陕西科技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学位申请的若干规定》(陕科大校研〔2015〕1号)的要求,否则不允许答辩。

第二章 学位论文的选题与要求

第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应与导师及其所在博士学科点所承担的重要科研项目相结合,应以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发展中的重要理论和实际问题以及高新技术问题为背景。同时鼓励具有前沿性和开拓意义的论文选题,支持学术创新思想,特别鼓励具有一定风险性的学科前沿领域的课题。

第五条 在论文研究工作中,应创造条件让博士生参加课题论证,积极申报国家、省(部)和企业的科研项目,承担和参与科研项目鉴定等方面的科技实践活动。注意锻炼博士研究生的才干,培养生主持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工程管理的能力。

第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和开题报告应在第二学期结束前完成。

第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符合以下主要条件:

1.博士学位论文应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论文应表现出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新性的成果,并且能够反映出作者在本学科领域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生本人独立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的和完整的学术论文,可以由一组论文所组成。

3.博士学位论文要求文句简练,印刷工整,图表清晰,层次分明,学风严谨,计算无误,数据可靠,结论正确,逻辑性强。

4.博士学位论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简要说明选题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国内外研究动态,需要解决的问题和技术途径以及本人所作出的工作;

(2) 说明所采用的理论与实验方法以及计算方法,并将整理和处理的数据进行理论分析和讨论;

(3) 对所得结果进行概括和总结,并提出进一步研究看法和建议;

(4) 写出必要的公式、计算程序、必要的原始数据以及所引用文献和资料;

(5) 引用别人的科研成果和与别人合作的部分应加以说明。

5.论文采用统一封面、统一格式打印,具体要求见《陕西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格式的统一要求》。

6.学位论文不得涉及宗教内容,不得带有宗教色彩。

第三章 学位论文评审

第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由5名相关学科的教授、博导担任,学位论文送审及评阅意见按《陕西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实施细则》执行。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时间为4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博士生在每年的3月和9月,已完成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工作,可在“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向学位科提交答辩资格审查、格式审查以及查重通过后,由研究生院负责其学位论文送审。学位论文评审通过后,在校学位委员会召开讨论学位授予的会议之前二个星期完成答辩工作,同时提交完整的学位评定材料。

第四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条 博士研究生在研究生院网上下载学位档案材料,填好有关栏目的内容,交答辩秘书。答辩秘书在学院组织和指导下熟悉答辩相关流程,并做好答辩记录以及答辩过程中相关影像资料的留存工作。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7名具有教授或相当于教授职称的博导组成,其中至少3名校外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答辩委员会成员应掌握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

事实求是。

第十二条 论文答辩除有涉及保密要求外,一般应公开举行。

第十三条 答辩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经2/3以上同意,方可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并提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如果答辩委员会认为论文没有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并认为可以考虑进一步修改时,应经无记名投票,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可做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如果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同意修改论文和重新组织答辩。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介绍本次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情况及答辩人情况及学位论文题目;

2.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时间不少于50分钟);

3. 申请人回答论文评阅人提出的问题;

4.答辩委员会及列席人员提出问题,学位申请人进行答辩。研究生秘书做好详细记录,填写到相关的表格中。

5.在申请人和列席人员暂时回避的情况下,答辩委员会进行以下表决:

(1) 导师介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及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2) 答辩委员会讨论通过论文答辩的决议;

(3) 投票表决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

(4) 复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6.答辩通过一周内,由研究生秘书向研究生院学位科提交所有于申请学位和答辩有关的材料。

第五章 学位授予

第十五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项对博士学位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核,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出席有效,会议决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后,做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博士学位论文质量、答辩决议和发表的论文情况进行审核,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出席有效,会议决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后,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授予博士学位的名单,分别报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对未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的申请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做出继续研究、修改论文的意见。申请人在要求时间内重新按程序进行答辩和申请博士学位,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八条 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无异议的申请人,即可颁发博士学位证书。取得学位的时间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之日为准。

第十九条 若本次申请未获得学位的申请人对表决结果不服,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学位管理机构直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博士学位,如若查实确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学位法规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消。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上述内容如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文件不相符,则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文件精神执行。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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