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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章程
2015-01-05 11:45     (点击:)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肃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崇尚诚实劳动,营造优良学风,鼓励科研创新,促进学术进步,现结合我校科研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组织结构

第一条  陕西科技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为学校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是规范及指导学校学术道德、学术作风、学术行为等的纪律检查机构。

第二条  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由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各二级学院(部)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两级机构组成。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为学校最高学术道德纪律检查机构;院(部)学术委员会为各二级单位学术道德纪律检查机构,受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指导,并向其负责。

第三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组成人员原则上不超过17人,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秘书1名,其日常办公室设在校科技处;院(部)学术道德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3~4人。

第四条  校院两级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均须是校院两级学术委员会委员,并需经校院两级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通过投票选举产生。每届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三年,每三年进行一次改选。委员可以连任。

第二章    工作职责及制度

第五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审议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的规范、方针和政策;分析和研究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道德和学风的教育;调查、审议并处理学校教师学术道德失范行为。

第六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实行不定期会议制,凡遇涉及学校学术道德的重大事宜时,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临时召集会议。

第七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决定重大事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学术问题上,应如实记录少数人的意见。出席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投票表决为实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举报或获得学术失范线索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学术道德委员会报告。由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指派若干名委员,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共同讨论,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立案调查。对列入调查的举报,由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

第九条 立案调查由所在院(部)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组成相对独立的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小组成员不少于三人,调查小组可聘请校外专家,调查期限根据调查需要而定,一般不超过六十个工作日。

调查小组须就所举报的问题提交详细的调查报告,并对事实是否存在和事实如何定性做出初步结论。调查结论须由调查小组投票通过,应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为有效,少数意见应列入报告。

第十条 调查结论形成后,调查小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到场当面告知调查结论,同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被举报人对调查小组的调查结论有异议的,经调查小组成员一人动议和一人附议,调查小组可对已有调查结论重新讨论和表决。

调查小组将书面的调查报告提交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若被举报人经两次通知并且无正当理由未能向调查小组作陈述的,视为被举报人放弃权利,调查小组可直接将书面的调查报告提交校学术道德委员会。

第十一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在接到调查报告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报告进行审议,就有关事实和结论做出认定。审议决定须投票通过,应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如果确认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根据该问题的性质,提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调离教学、科研岗位,直至解除聘用或开除公职的处理意见。如有必要进行听证会,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等,并进一步说明情况或提供新的证据。

第十二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学术道德委员会做出的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异议。

第十三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书面异议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不少于五位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代表,对院(部)做出认定结论和处理意见、调查小组的调查报告以及当事人的书面异议进行复议,并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如果当事人经两次通知并且无正当理由未到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作陈述的,视为当事人放弃权利,委员会代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书面异议进行复议,并做出维持或变更处理意见的决定。

如果认为调查小组的调查结论证据不足,或认为当事人的异议有可能成立并且由此可能对调查结论的形成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应另行组成调查小组,按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的程序进行复核。复议决定须由委员会代表投票通过,应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形成处理建议后报科技处、监察处和人事处,由科技处、监察处和人事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决定书将以书面的形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接到决定书后三十日内,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 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可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 如果调查对象涉及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可指定专门调查小组对举报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或调查小组成员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特殊利害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经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这些相关人士回避。

第十八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在学术道德委员会作出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道德委员会委员、调查小组成员和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陕西科技大学校、院(部)等二级学术道德委员会。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学术道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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