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对学生处理、处分行为的客观、公正,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陕西科技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诉:
(一)取消入学资格;
(二)取消学籍;
(三)违规违纪处分;
(四)退学处理;
(五)取消毕业证、学位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四条 学生必须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提出申诉;学校受理学生申诉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捷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学校教育行政管理权的依法行使。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机构
第五条 陕西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申请、开展事件调查、组织申诉委员会会议等工作。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由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监察部门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校团委负责人和1名校学生会或研究生会的主要干部组成,并吸收申诉学生所在学院教师代表1人、学生代表2人(分别为申诉学生所在班级与院学生会的主要干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申诉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主席由参加申诉委员会的校领导担任,副主席由参加申诉委员会的校长办公室负责人担任。副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申诉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学生申诉的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其本人权益的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应当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自处理、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三)对于学校同一处理、处分决定,不得以相同理由重复申诉。
第九条 学生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学号、所属学院、专业和班级;
(二)申诉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申诉人本人亲笔签名及本人联系方式;
(四)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书复印件;
(五)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及证据来源;
(六)申诉日期。
第十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学生申诉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
学生申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提出予以受理的建议,报申诉委员会主席决定。受理通知书应当书面送达申诉人,并附有申诉委员会委员名单。
学生申诉申请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范围或者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期限的,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报申诉委员会副主席决定。并将不予受理的决定通知申诉人,同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二)申诉申请书内容欠缺的,应当责令申诉人限期补正;超过指定期限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申请。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申请处理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且已经受理的,应当暂停原决定的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四章 学生申诉的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决定受理学生申诉的,应当召开申诉委员会会议,对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申诉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三条申诉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调取原处理、处分的相关材料和证据。相关部门应当同时提交对原处理、处分决定的书面说明和答复。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原则上采取书面复查的办法。但是申诉人要求或者申诉委员会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诉人、相关部门和第三人的意见。调查和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向申诉委员会会议书面陈述或者现场陈述和答辩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会议按照下列程序工作:
(一)申诉委员会副主席宣布会议开始,并宣布事由;
(二)申诉委员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宣读有关事实、证据和依据;
(三)申诉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对相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复查和评议;
(四)申诉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进行表决,决议应当得到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五)申诉委员会副主席宣布会议结束。
第十六条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申诉委员会会议应当采用听证方式复查学生申诉。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诉委员会副主席宣布会议开始,并宣布事由;
(二)作出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并出示相关证据;
(三)申诉人就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和依据进行申辩,并应当出示相关证据;
(四)在申诉委员会副主席主持下,申诉人和作出原决定的经办人进行质证和辩论;
(五)申诉人和作出原决定的经办人作最后陈述;
(六)申诉委员会副主席宣布申诉人、作出原决定的经办人、证人等退场;
(七)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作出决议;
(八)申诉人未按照通知参加申诉委员会会议的,不影响申诉委员会会议的进行和决定的作出。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遵循回避原则,申诉委员会委员和申诉人均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相关人员的回避,由申诉委员会表决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申诉委员会委员是申诉人本人或是申诉人近亲属的;
(二)申诉委员会委员与申诉人或申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诉委员会委员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申诉公正处理情形的;
(四)作出原处理、处分决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申诉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有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适用本规定第十六条条款,组织申诉委员会会议的,会议笔录还应当由申诉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经办人、证人等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九条申诉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准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措施得当的,应当作出维持原处理、处分的决定;
(二)原处理、处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处理显失公正的,应当提出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理、处分决定的建议,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有关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申诉委员会主席批准,可延长15日。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决定的内容;
(二)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依据;
(三)学生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四)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申诉处理决定通知书应当加盖申诉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以内、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陕西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规定》(陕科大校〔2016〕5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陕西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