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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大学大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2019-09-11 17:52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陕西科技大学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要求,结合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对违纪学生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条学生对学校给予的违纪处分,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纪行为,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违反学校校纪校规的行为,违反学生应当遵守的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陕西科技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二章 纪律处分种类、期限、处理运用规则

第六条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校或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纪律处分有以下五种: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具体为: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8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处分期限从学校印发处分决定文件之日算起。处分期间因故休学的,休学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限。

第九条 学生受开除学籍以外的处分,在处分期限内对其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处分期满后,由本人申请,经学院评议并提出意见,主管部门或校级办公会议审核,可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处分期限超过学生实际毕业时间的,除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不予考虑外,可在毕业离校前按上述程序办理解除处分的申请审批手续。

第十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

(一)经批评教育及时改正的;

(二)违纪行为轻微,尚未造成其他后果的;

(三)主动认识并改正错误的;

(四)配合学校查清有关问题并有积极表现的;

(五)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六)有其他可从轻处理情节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严或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施行威胁和打击报复的;

(三)屡犯不改或第二次违纪并受处分的;

(四)违反特殊时期学校的有关规定;

(五)学生干部、学生党员违纪;

(六)因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七)造成校内外恶劣影响者;

(八)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的。

第十二条 对同时犯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错误的学生,应根据有关处分条文,分别衡量,合并处理,决定一种适当处分种类。

第十三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

(一)获各种资助者,终止其享受的资助,处分解除后可以重新申请;

(二)获各类奖学金者,停发其奖学金;

(三)不得参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及评优表彰。

第十四条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章 违纪处理

第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部门处罚者,尚不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学生不得有影响和妨害公共秩序、安全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对寻衅打人、打架斗殴者,除承担受害者必要的费用外(医疗费、营养费、损失费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参与打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对寻衅打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纠集校内外人员打人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策划、组织他人打人、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对以“劝架、调解”等为名偏袒一方,使斗殴事态发展而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对作伪证者,在场目击而故意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持刀或其它锐器威逼他人、打人、打架、斗殴伤人者,视伤情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加重处分:参与聚众打人、打架斗殴者;持械打人者;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侮辱殴打教师者;报复或策划他人报复打人者;寻衅肇事打架者;参与打架,事后有意隐瞒事实,不认识错误者;学生干部参与打架;其它有非法活动者。

第十八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对违反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违反公共道德和精神文明的举止行为,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以威胁手段逼迫一方与其谈恋爱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观看淫秽网页、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等淫秽制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传播、复制、贩卖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等淫秽制品者,性质恶劣或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提供虚假信息用于牟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学生不得有赌博、酗酒、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对违反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校内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有严重赌博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在校内外酗酒滋事,视过错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吸食、贩卖毒品,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或参加邪教、极端宗教组织活动,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校内组织或参与宗教或封建迷信活动,参与者经批评教育不改,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诱骗他人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学校穿戴宗教服饰或有宗教特征服饰、佩戴宗教标志,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散布危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言论,或散布宗教极端主义、邪教、反科学、反社会、反人类言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组织或参与非法传销、欺诈活动,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有损学校声誉的活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以偷窃、贪污、诈骗、冒领、哄抢、抢夺等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没收违纪物品,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交纳罚款等,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和通信、网络资源,价值在500元以下,除酌情予以经济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除酌情予以经济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

(二)盗窃公私财物和通信、网络资源,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价值超过1000元的,视具体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盗窃从重处理;

(三)经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者,虽未盗取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盗窃(用)公章、保密文件、档案、办公设备等,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

(六)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直接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毁或师生员工人身伤害的,由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谩骂、侮辱、诽谤他人或侵犯他人隐私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用信函、电话、短消息或即时通讯软件等方式,或直接恐吓、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泄露他人个人信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未经他人允许,利用他人身份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牟利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偷录、偷拍他人隐私,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加以传播并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有调戏、偷窥、猥亵他人等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各项管理制度,维护教育教学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秩序。

有下列行为,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下的处分:

(一)扰乱课堂、宿舍、办公室、礼堂、图书馆、实验室、运动场及其他公共秩序者;

(二)从楼上往下泼水、扔物,在墙、门、桌等公物上乱涂、乱画、乱刻者;

(三)在食堂拥挤哄闹,制造混乱,不听劝阻者;

(四)参加思想颓废、落后、迷信组织,经教育不改者;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

(六)随意擦、抹、撕毁学校、学院通知、通告及乱张贴广告者;

(七)对教师或管理人员寻衅滋事者;

(八)拒绝、阻碍、影响学校有关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者;

(九)假日晚点名中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未到或用虚假借口请假经教育不改者;

(十)上课屡次迟到、早退、旷课,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有下列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十一)在校园内持有、携带厨用大型刀具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校园内持有、携带管制刀具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校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规定场所,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三)违反校园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造成火警、火灾等情况发生的,除赔偿损失外,引起火警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火灾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四)未经批准成立各种学生团体,或者以学生团体的名义从事违法、违规、违纪活动的,对其组织者、主要负责人和主要参与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公寓管理制度,维护在校生活秩序。有下列行为,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规定的学习与休息时间内,在学生公寓或宿舍故意妨碍他人休息者;

(二)在公寓内使用热得快、电磁炉、电热杯、电热锅、电褥子、取暖器、酒精炉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器或加热器具者;

(三)在公寓内私自改电源、接线路或擅自改变专用电源用途等违规用电者;

(四)未经允许夜不归宿、私自留宿他人或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

(五)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占用、骗取、出租校内公共用房、学生宿舍及床位者;

(六)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门锁者;

(七)在公寓内喂养、容留宠物且不听劝阻者;

(八)有其他违反《陕西科技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制度》行为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学生未获批准,非法组织或参与集会、游行、示威的,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学校将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

1.登录非法网站、故意浏览、制作、发布、传播其它含有法律法规禁止信息的;

2.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对系统功能、应用程序或者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进行窃取或者篡改的,或者造成这些数据、应用程序丢失或者损毁的。

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

3.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传播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系统、网络造成损害的;

4.盗用他人网络账号,损害他人上网权益的;

5.违规下载电子资源,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

第二十七条在科研和学习中,存在学术不端等违背学业诚信行为的,参照陕西科技大学有关学术道德规范的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在考核过程中出现的违纪或作弊行为及其处理办法做如下规定:

(一)有下列行为者,按违反考场纪律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书包、资料、笔记本、手表、电子词典、手机、无线接收机等通讯工具等)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到指定位置者;手机带进考场并未关电源者;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者;

3.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或故意拖延时间,不肯交卷者;

4.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尺、计算器等)者;

5.拒绝监考人员查验证件者;

6.不按规定座位就坐或不服从监考老师安排者;

7.有意干扰考场纪律和其它形式违反考试规定和纪律者。

(二)有以下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在考试期间,左顾右盼,偷看他人答卷者;

2.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闭卷考试者;

3.闭卷考试抄袭或翻阅书籍、资料、笔记本者;

4.考试期间利用上厕所或其他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者。

(三)有以下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1.考试中传递答案或传递与考试相关内容纸条者;

2.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试卷者;

3.擅自将试卷带出考场者。

(四)有以下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考试中已构成作弊,不服从处理,纠缠、谩骂、威胁、恐吓监考或管理人员者;

2.考试结束后,诱逼、利诱、威胁任课教师或阅卷教师,干扰评卷者。

(五)有以下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2.使用手机、隐形耳机等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接收(发送)考试相关信息作弊者;

3.第二次作弊者;

4.组织作弊者。

(六)有其它被认定为作弊行为的,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凡违反考试纪律与作弊受到处分的学生,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需参加补考或重修;

参加国家、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全国性或者区域性考试,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除按照适用于该考试的规定给予处理外,同时适用本条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九条 凡本科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或未参加学习,或以罢课形式缺课,均作旷课处理(擅自离校一天按旷课6学时计算),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具体规定如下: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18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50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的,给予退学处理。

第三十条 研究生违反考勤管理规定,由研究生院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违纪处理程序

第三十一条本科生违纪涉及到第十五条第四、第五款、第二十三条第十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由教务处负责处理;本科生违纪除第十五条第四、第五款、第二十三条第十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之外的由学生处负责处理;研究生违纪涉及到第十五条第四、第五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的,由研究生院负责处理;研究生违纪除第十五条第四、第五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之外的,由学生处负责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处分程序如下:

(一)学生发生违纪行为,由所在学院负责调查并核对事实,收集证据;考试违纪的处理,由考试主管部门牵头调查取证,学院配合做好相关材料的收集和整理。

违纪涉及多个学院的学生时,由学生处或有关部门牵头,会同学生所在学院调查取证;刑事、治安案件,由保卫处负责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学校依据其调查材料或处理结果进行校纪处理。

(二)学生所在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研究,提出处理建议,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处或教务处或研究生院。

(三)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学生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研究审批。

(四)开除学籍处分,经学生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核,并通过学校法律顾问等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院提交学生处分材料视情况应包含以下书面材料:

(一)受侵害者的书面材料;

(二)违纪学生对事件或事实的叙述;

(三)目击者对事件或事实的叙述;

(四)违纪学生对过错的认识;

(五)院对事件或事实的调查、处分意见;

(六)其他证据材料。

第三十四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由学生所在院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必须印发学校处分决定文件,并出具处分决定书。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学生处或教务处或研究生院主要负责人签发处分决定书;开除学籍处分,由主管校领导签发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履行签字手续。可依次采取以下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由学生所在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由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个及以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三)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或因特殊原因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的,可用特快专递邮寄给学生本人或学生父母或其他近亲属,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具体按《陕西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处分决定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学生逾期不办离校手续的,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为严肃校纪,教育广大学生,对违纪事件的处理决定,学校可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各条款中所称“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处分种类。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学生违纪行为,参照相近条款处理。

第四十三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预科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的违纪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原《陕西科技大学大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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