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学生管理服务信息>>学生奖励处罚办法>>正文
陕西科技大学优秀毕业生及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2019-09-11 17:55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树立先进典型,激励广大学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比例设置。优秀毕业生比例不得超过毕业生人数5%,优秀学生干部比例不得超过毕业生人数1%。

第二章 申请评选基本条件

第四条 优秀毕业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2.品德高尚,有良好的行为习惯,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3.学习勤奋,成绩优秀,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

在校期间,至少获得3次奖学金。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有健康的体魄、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心理素质,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第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除具备优秀毕业生评选标准第1、2、4条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曾担任学校、学院或班级的学生干部,热心承担社会工作,乐于为集体和同学服务,创造性地开展学生工作,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突出的工作成绩。

2.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曾获得过学院及以上“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选:

1.在校期间代表学校积极参加各类比赛和各类相关活动并获相关奖励者;

2.有正确的择业观,响应国家号召,自愿到边远省区、基层单位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优秀毕业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1.未获得毕业证或学位证者;

2.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者;

3.离校期间有不文明行为者。

第三章 评选要求及程序

第八条评选要求。各学院评选工作由评选小组负责,在评选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及分配名额推荐人选。

第九条优秀毕业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个人申请。符合评选条件的毕业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陕西科技大学优秀毕业生(学生干部)审批表”。

2.学院推荐。评选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在综合考评的基础上确定推荐人选,公示后报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公示期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学校审定。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对学院推荐人选进行审核、汇总和公示,报学校审批,确定优秀毕业生和优秀学生干部人选。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条在每年的毕业典礼上对优秀毕业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

第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填写有关登记表,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