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根据《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财教〔2021〕310号) 以及陕西省教育厅关于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 (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每学年按10个月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
第四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未取得博士学籍之前按硕士研究生 助学金标准执行 ,取得博士研究生学籍后按照博士研究生助学金标准执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与学生学籍状态相匹配,严格做到按标准发放。
第五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 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因故退学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学业者自结束学籍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每学年新生入学后三周内,各学院整理并检查研究生新生档案,将符合助学金发放条件的研究生名单报送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汇总后报财务处发放。
第七条 采取伪造档案及相关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放并追缴已经发放的国家助学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各学院需及时将有学籍异动情况的研究生信息报送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暂缓、停止或恢复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22年9月1日开始实施,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