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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实施细则
2016-06-15 14:24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与管理,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紧紧围绕着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就业、创业能力的目标来设置。全日制与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坚持同一标准,保证同等质量。

第三条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和管理工作由校院二级管理,实行学校、学院、导师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分工负责的制度。

第二章 培养目标

第四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基本原理;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学风严谨、锐意进取、勇于创新,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献身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五条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章 培养模式

第六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注重培养实践研究和创新能力,增长实际工作经验,缩短就业适应期限,提高专业素养及就业创业能力。

第七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双导师制”,即每名硕士研究生由1名校内导师和1名校外(企业或科研院所)导师共同指导。

第八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分三个主要环节,即课程学习、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

第四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5年,其中工商管理硕士(MBA)、金融硕士(MF)、教育硕士基本学制为2年,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4年。在学制时间内,课程学习环节一般为1年,专业实践环节累计至少应保证8个月,其中没有工作经验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少于1年。毕业论文环节的时间根据学习年限的长短灵活安排。

第五章 培养方案与培养计划

第十条培养方案是专业学位硕士生培养、学位授予工作的主要依据。凡有专业学位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领域或类别,均应制定培养方案。各专业领域或类别培养方案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研究生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专业介绍、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及内容、学制及学习年限、培养方式、课程设置及学分、考核、专业实践、学位(毕业)论文等。

第十二条培养计划是检验和监督专业学位硕士生培养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学校对专业学位硕士生毕业和学位授予审查的重要材料。

第十三条专业学位硕士生培养方案应在规范的基础上,注重校企联合培养,可根据市场和企业需求适当增设和调整课程设置。

第十四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入学两个月内,导师应根据学生的知识结构、学术特长、研究兴趣、个人能力等情况,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出有针对性的个人培养计划。

第十五条培养计划中应对专业学位硕士生的培养目标、研究方向、课程学习、文献阅读、专业实践、开题报告、学位(毕业)论文等做出明确的计划和安排。

第十六条个人培养计划一经确定就应认真遵照执行,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经校内及企业导师同意,报研究生主管部门备案。个人培养计划制定完成后,由研究生本人录入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章 课程学习与学分

第十七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课程设置见相应学科专业领域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

第七章 专业实践

第十八条专业实践环节是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的一个特色和重要环节,研究生不参加专业实践或参加专业实践考核未通过者,不得申请毕业和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九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工作,应在学院指导下,整体规划,统筹协调,主动与企、事业单位建立多种形式的实践基地或联合培养基地,将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用人单位实际需求紧密联系起来,积极探索人才联合培养的供需互动机制,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专业实践提供长效的稳定的实践基地。

第二十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累计参加工程专业实践不得少于8个月,没有工作经验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少于1年。研究生在课程学习阶段可参加短暂的校内或现场专业实践,在完成全部课程学习计划后,应及时进入基地开始工程实践阶段。

第二十一条专业实践的组织工作应贯彻和体现“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校内实践和现场实践”相结合、“专业实践与论文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专业实践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灵活进行。

(1)由校内导师结合自身所承担的现场科研课题,安排学生在校内有条件的实验室或校外现场开展专业实践环节。

(2)充分发挥校外导师的指导作用,利用现场的科研资源,由校外导师负责安排相应的专业实践环节。

(3)依托于学校与单位建立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专业实践基地或研究生企业工作站,由学校统一组织和选派学生去基地进行专业实践。

第二十二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应于第二学期结束前与导师一起制订并填写《陕西科技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计划表》(简称“专业实践计划表”)。并应将“专业实践计划表”及时报到所在学院,各学院汇总后于第二学期结束前2周内报研究生培养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参加专业工程实践工作,应撰写《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总结报告》(字数不少于5000)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日记》。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所在学院应组织由校内外专家、现场实践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专业实践专题报告会,由学生本人汇报本人的专业实践工作体会,专家组应根据研究生的现场实践工作量、研究项目的成果、综合表现及现场实践单位的反馈意见等,按“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个等级评定成绩,及格以上者获4个学分。

第八章 中期考核

第二十五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也是规范研究生教育管理,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课程学习及学分完成情况审核、实践环节检查、课题进展情况、科研论文发表及获奖情况、导师评价、研究生个人总结,届时考核小组进行面试,学生答辩。

第二十六条专业学位硕士生中期考核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学习态度端正,完成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并成绩合格;完成的课程总学分和学位课程学分应该达到或超过学校的最低培养要求;已进入基地实践;学位论文课题按照计划要求进展顺利,完成了阶段性目标;对前期的创造性成果和获奖情况统计并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专业学位硕士生中期考核一般应在第三学期末完成,硕士生中期考核的结果分为A等(优秀)、B等(合格,继续攻读学位)、C等(警告,给出改正措施)、D等(不合格,建议作退学处理),共4个等级。

第二十八条考核结果为B等以上的硕士生,可以进入学位论文阶段。

对于学习态度欠端正,课程学习没有达到基本要求的硕士研究生给予警告,并要求其写出整改措施,交给所在学院。已经提交整改措施报告的研究生可以进入学位论文阶段,相关学院负责跟踪检查其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对于学习态度不端正、道德品行表现不好、课程学习成绩差、学位论文没有进展的硕士生,特别是学位课考试成绩不及格、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的学术不端行为、在科研工作或实验中造成重大损失、以及其他有损学校荣誉等行为的硕士生,给予中期考核不合格。对于中期考核不合格的硕士研究生,各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规定给出处理意见,并上报校研究生管理部门。

第九章 学位论文及答辩

第二十九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主要强调应用性,选题应该来自于生产第一线,应选择有重要应用价值的课题。学位论文要有一定的创新性。

第三十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包括开题报告、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答辩申请、评审与答辩等环节。

第三十一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工作应该在第三学期前完成。

第三十二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修满学分、达到培养要求各项规定,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才可申请硕士学位。学位论文可采用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文学艺术作品等多种形式,具体按照《陕西科技大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如全国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有指导性文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2014级起实行。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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