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正常的研究生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条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由研究生本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行政负责人签署意见,经主管校长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研究生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研究生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缓期注册,否则以旷课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经注册的研究生,拥有继续学习的权力。
第二章 学 制
第六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学业,需要延长学习年限者,应由博士生本人在规定年限内提前半年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但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除应征入伍外的保留学籍,下同)为6年。
在校最长学习年限期满前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条件,但达到博士毕业答辩条件的博士生,可提前半年申请毕业答辩。通过答辩颁发毕业证书,在博士毕业答辩后两年内可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两年后不再受理。
第七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其中工商管理硕士(MBA)、金融硕士(MF)学制为2年。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学业,需要延长学习年限者,应由硕士生本人在规定年限内提前半年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但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其中工商管理硕士(MBA)、金融硕士(MF)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按照陕西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研究生体育成绩评定应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 研究生所修课程和学分等要求按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选修校内其他专业课程,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查,并附上原始试题、试卷、及成绩单,由校研究生院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三条研究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具体情况按陕西科技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处理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研究生在校期间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及研究生院或所在学院组织的其它活动。上课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考试不违纪。
第十五条研究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必须办理请假手续;研究生外出收资、实践实习、参加学术会议、外出实验等,必须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具体按陕西科技大学研究生请假外出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研究生应在录取学校完成学业,一般不得转学;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转学者,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七条 研究生入学后如有特殊情况,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或更换指导教师。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或更换指导教师。
所学专业调整;
导师变动(调动工作、丧失指导工作能力或死亡);
研究生不适应该专业的学习或不宜在该专业继续学习者;
研究生一年级不得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不得跨学科门类转专业。转专业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及转入学院同意,主管校长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五章 保留学籍、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十九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需经学校批准。研究生休学由本人书面申请(附有关证明或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经导师、学院行政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二十条研究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一条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原则上回家治疗,如果病情严重,经校医院同意可暂时在学校或有关医院治疗理。
第二十二条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研究生参加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单位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参加联合培养的研究生需提交双方单位签署并经我校相关部门批准的正式联合培养协议(原件)至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三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休学的研究生,应在相应学期的开学第一周将复学申请书(因病休学者,需附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医院的健康证明)送交至所在学院,经学院行政负责人同意后,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复学。休学一年而复学的研究生跟下一级同专业学习。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者,不予复学,给以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除应征入伍外的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的;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七条 对申请退学的研究生,应填写退学申请书,经导师和学院行政负责人签署意见,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退学的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若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陕西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取得学籍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博士研究生已修课程的学分有效期为首次取得后6年,硕士研究生已修课程的学分有效期为首次取得后5年。
第三十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取得规定的学分和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德、智、体、美等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学习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凡选择结业的研究生,审核通过先发给结业证书,在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毕业论文送审和答辩,达到毕业要求者换发毕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申请或申请后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按结业处理。结业换发毕业证书者不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
第三十三条毕业研究生申请学位,按陕西科技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和陕西科技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或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或肄业证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将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查并提交至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变更。
第三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度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陕西省教育厅注册备案。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将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在施行中若出现与国家规定相悖之处,以国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