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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2014-11-26 16:27     (点击:)

(陕科大校〔2014〕5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和程序,保障师生员工和其他相关主体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提高办学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民主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492号令)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29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文化传承创新等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保障师生员工和其他相关主体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推动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

第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由学校行政全面负责,纪检、监察、工会监督与协调,业务部门各负其责,采取多种形式保证教职工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条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个人隐私和学校安全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确需公开的信息,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二章 公开范围及内容

第六条 学校和校属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四)有关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实施方案等;

(五)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六)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七)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八)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九)教师、干部及各类型岗位聘用;校内津贴及奖酬金分配;职称评聘以及晋职晋级;选先评优;毕业生留校、公派出国进修、访问;调入(出)人员情况、各类人事招聘录用情况等;

(十)教职工工资调整、各种补贴、住宅调整、购(建)房方案、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等缴纳情况,以及其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一)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十二)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

(十三)学校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大宗物资材料采购的招投标,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以及工程竣工后的验收结果和决算情况等;

(十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及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等情况;

(十五)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六)对外交流情况,外籍教师的管理制度;

(十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除第六条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外,学校还应明确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和公开范围。

第八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具体按照《陕西科技大学依申请公开办法》执行。

第九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途径和要求

第十条 成立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人员组成为: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党委办公室的校领导和分管校长办公室的校领导担任,成员为党办校办、组织部、宣传部、学工部、工会、纪委、监察处、发展规划处、人事处、科技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科办、招生办、财务处、国资处、基建处、国际处、保卫处、网络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设在校长办公室信息科,具体职责为:

(一)具体承办本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定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成立学校信息公开监督小组。校纪委书记任组长,纪委副书记、监察处长、工会主席、组织部长等为成员。

校属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应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一条 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二条 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下列途径公开:

(一)通过校园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题、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电视台等校内外传播媒体公开;

(二)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层干部会、座谈会等会议形式公开;

(三)通过文件、信息公告、张榜公布等形式公开;

(四)通过资料查阅室、信息索取点等场所公开;

(五)通过编印手册、画册、宣传板,发放、展示给公众的形式公开。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及清单,并及时更新、公布。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五条 建立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社会评议制度,学校信息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组织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对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议,考核结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年度考核项目中,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学校在每年十月底前公布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年度报告包括: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情况;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收费及减免情况;信息公开申请复议及提起诉讼的情况;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相关主体认为各单位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或监督小组举报,受理部门收到举报即刻予以调查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师生员工及其他相关主体认为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对积极推行信息公开、取得良好成效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信息公开规章制度的单位、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出现严重失误,影响学校发展稳定的,要追究所在单位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的信息的公开,依照学校档案管理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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