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科大校〔2014〕50号)
第一条 为增强教育办学的透明度,规范教育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师生员工和其他相关主体对教育办学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规向我校申请公开信息,经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查,向申请人公开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原则上应该公开,但涉及以下内容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学校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条 对于申请公开的信息,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同一高等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高等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高等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时需完整填写《陕西科技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且需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申请公开的事项应当表述清楚、涵义明确,能够依照进行查询;
(三)明确说明申请的目的。
提交申请时,应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第六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单位代为填写申请。
第七条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受理依申请公开,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用于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延长答复期限内。
第八条 受理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单,并在2个工作日内送学校有关单位承办;承办单位依据申请7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出具公开决定书;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凭公开决定书及第四条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做出答复。延长答复的按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有关自身信息的公开,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校属承办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学校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承办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后,由信息公开办公室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一条 校属承办单位一般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管理。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依申请公开信息费用的收取及减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办理。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