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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2018-08-31 14:34     (点击:)

第一条总则

为规范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及《陕西科技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申请资格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

2.掌握本专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3.按照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个人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及必修环节并提交工程实践报告。

第三条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1.学位论文应是在双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的研究成果。

2.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必须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

3.学位论文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可采用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文学艺术作品等形式。

4.学位论文须独立完成,应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有科学性、严谨性,学位论文文字精练通顺、概念清晰、论点明确、数据可靠、结构合理、层次分明。

5.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不同的专业特点或专业领域要求制订适合本学科本行业的学位论文形式与具体要求。

6.学位论文不得涉及宗教内容,不得带有宗教色彩。

第四条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及评审

1.研究生在答辩前三个月需提交学位论文,送导师审阅通过后,方可提出答辩申请,领取相关答辩材料。

2.学位论文评审及结果认定具体按照《陕西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办法》执行。

第五条学位论文答辩

1.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由系(教研室或研究室)主任会同指导教师协商提名,经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研究生院备案。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由5-7人组成,成员应由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硕导担任,成员中至少有2名校外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学位论文指导教师不作为答辩委员会主席。

2.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协助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整理与答辩有关的全部材料。秘书必须由本专业讲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应尽可能把答辩委员会成员的提问和研究生的回答简单扼要地记录下来。

3.学位论文答辩应以公开方式举行。答辩委员会在做出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相应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论文经表决未通过,如答辩委员会认为可以考虑进一步修改时,应经不记名投票,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硕士学位论文可在半年内修改,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如果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学位论文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同意修改学位论文和重新组织答辩。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答辩者,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六条学位授予

1.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查申请硕士专业学位人员的材料,确定建议授予硕士专业学位人员的名单,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做出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应不少于全体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表决不能采取通讯方式,会议应有记录。校学位委员会对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有终裁权。

3.凡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但对个别有争议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重新审核,认为确实达硕士学位标准的,可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对某些答辩委员会通过的学位论文,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认为不合格的,可以做出否决的决定。

4.对经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的硕士专业学位申请人,授予其硕士学位、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并颁发相应的硕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附则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负责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的评判机构。如申请人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被发现有舞弊作伪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视情节严重依据《陕西科技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及实施办法》(陕科大校字[2010]101号)做出相应处理。

2.本细则自2010年12月28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陕西科技大学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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